2014年2月9日

好東西不推嗎?給遠通的存證信函

文 / 小Mic
eTag扣款亂象一籮筐,同樣是付費的用路人,遠通對於未申裝eTag的用戶卻不主動提供明細,讓未申裝eTag的用戶無法核對明細,來確認扣款是否正確,因而忿忿不平。就有網友乾脆自製存證信函,準備在收到繳款通知書時寄給遠通,還開放範本讓網友下載,也讓網友一吐怨氣!

有裝eTag儲值扣款:若有爭議是消費者要舉證。
沒裝eTag等繳款單:若有爭議是遠通要舉證。
那裝eTag還真是自找麻煩。原來不裝eTag有這麼多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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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圖文及載點皆徵得當事人同意刊載



存證信函範本下載連結

原文:給遠通的存證信函

sanwei
2014-02-09 00:50

大家好:

用 word 處理給遠通的存證信函,不知這樣是否可以呢? 有需要的人下載,打一下日期,姓名,地址,印出,寄出應就可以搞定。

或許是螳臂擋車,沒有任何的效果,但對的事總要有人做,才會有所改善。

百元的小錢,如果你花的起,也有時間跑郵局,那就寄給這三個單位,來表達我們的不滿。

如果,有再收到掛號的催繳通知,請自行判斷是否先行繳款。

是否可以提告,請專業人士提供一下意見了。


※以上圖文及載點皆徵得當事人同意刊載


好東西不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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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則留言 :

frog66 提到...

只有「為達公平交易原則」這句空泛的說辭、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封存函完全是廢物、對方才不會鳥你;站在用路人的角色,應該援用的法規應該是「消費者保護法」,但說實在的,「國道通行費」屬於「規費」性質、與一般之消費行為不同,拿出「消保法」也未必能達到效果。

「是否可以提告?」請問你們是想拿什麼依據去告?

匿名 提到...

FROG66 發文者以告知給相關意見,不是給唱雖、質疑...
你那麼厲害,你來打一篇給各大網友做為參考的依據之一
如果你不是站在反ETAG的角色上面的做回復以及相關的意見提供,那網民就有理由相信你是否遠通或者高工局的內部人士,藉由發文引導ETAG必要性,當然你不一定是相關人士,若不是相關人士也請你尊重其發文者的用意

匿名 提到...

找專業律師看看可不可行~

匿名 提到...

這當然是可行的,本來小弟就要做這件事情並大為推廣,被您給先做了,存證信函只要再微調一下就沒問題了,只要拒裝etag並要求遠通提供照片的人夠多,遠通勢必要妥協…小律師留

Unknown 提到...

這沒啥效果,您的要求,基於何法律依據?
非安裝用戶,即未與遠通有契約關係,依國道相關規定辦理,
存證信只是表答或通知之意思,無法律效果,

Unknown 提到...

這沒啥效果,您的要求,基於何法律依據?
非安裝用戶,即未與遠通有契約關係,依國道相關規定辦理,
存證信只是表答或通知之意思,無法律效果,

frog66 提到...

「那網民就有理由相信你是否遠通或者高工局的內部人士,藉由發文引導ETAG必要性,當然你不一定是相關人士,若不是相關人士也請你尊重其發文者的用意」!?

我的文字中有哪一段可以解釋為「引導ETAG必要性」?我又有哪一段話沒「尊重發文者的用意」?

你們要討論「存函」的效果、我就提供意見,如此而已,你們自顧自地認為做這種其實毫無效果的東西能夠搞倒「遠通」、把所有提供意見(不論是反面或相異)者都歸類為「遠通同路人」,那就隨便;沒人欠你們、沒人有義務要主動免費提供書狀範例,不管我個人厲不厲害,這份書狀的製作人就是很明顯地欠缺相關知識與撰狀能力,罵死我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

真的是「狗咬呂洞賓」、無腦又無能者都自以為很行、很在行,唉!隨你們去搞吧……

frog66 提到...

「只要拒裝etag並要求遠通提供照片的人夠多,遠通勢必要妥協…小律師留」

請問您真的是律師?

「鬧事的人數夠多」就能贏?你的各個老師、學長姐與實習單位是這樣教你的?

「勢必要妥協」?「遠通」大可以搬出「高公局」對所有「鬧事者」依法裁罰,除非真的在法院敗訴,否則為何要妥協?

「存證信函只要再微調一下就沒問題了」!?這篇從頭到尾全然欠缺法律依據與完整客觀陳述的存函要怎樣「微調」?

回去把行政相關法規、行政訴訟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等念熟一點或查清楚一點再出來現,別偽用專業者的名號誤導大眾。

匿名 提到...

對方也許不是律師
不過, 說
"真的是「狗咬呂洞賓」、"無腦又無能者"都自以為很行、很在行,唉!隨你們去搞吧……"
觸犯法律了吧...

匿名 提到...

frog66 那請教一下, 規費是否也得詳列明細或何時何地因何事須繳交呢? 能提供一下這方面的建議嗎?

匿名 提到...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高公局提供?
不過這應依同法第10條填具申請書,
似乎和存證信函沒有什麼關係@@

匿名 提到...

請問同樣的裡乘數 有時候收11塊有時候收13塊 這是為什麼呢!!! 我該去哪裡查明細???

匿名 提到...

個人不是律師.但憑個人針對法律的了解提出小意見.
1.存證信函本就是通知用.一般做為未來打官司所需
2.若是真的非常確認自己在當時並無通過該路段.可在收到裁罰後提出申訴.再來可能要考慮打行政訴訟表示該裁罰無效(訴訟時可以主張並無需繳交該筆費用之事實.並請遠通提出證物).這時就可以看看是不是真的要繳.因為無e-tag.所以勢必要拿要拿出照片.
3.若是勝訴則可撤掉裁罰.此時可以針對這段時間所耗費的精神時間或是其他相關成本在對遠通提出民事求償.當然也可以告其他刑事部分(不過應該不會起訴).
4.如果當時是有通過該門架的.寄出存證信函應該也沒啥鳥用.因為並沒有所謂遠通在通知用路人時必須要附上照片的規定.所以如果真的被弄錯了.寄上這個或許會有用.但是這樣做所需成本跟打去客服請他們處理的成本就自己考量一下了

frog66 提到...

這份存證信函迄今已經有點兒進化了(之前僅以空泛且全然無關之「公平交易原則」主張權益),敝人不否定、也沒有資格否定任何人在這方面的努力與付出,但單就「這封存證信函的內容與性質」,謹做以下的說明(歡迎各路法學前輩指正、補充):

(一)整篇存信函沒有提到任何法律依據,想嚇唬「遠通」?威脅性太弱、甚至完全沒有威脅性;

(二)收費者的確有義務向繳費者提供費用明細、甚至是在有爭議時充份舉證,但整篇存證信函都沒有提到相關的法律依據,「遠通」可以向發函者反問「你憑什麼要我這樣、那樣?」、先把麻煩踢回給發函者;

(三)這只是附有存證功能的「掛號信函」、不是法律書狀(沒錯,任何法律程序裡都沒有這一環,這函件僅是「證據」、毫無任何法律書狀的地位),「遠通」可以擺爛、不鳥你,即便該公司的法務單位把這些存證信函全數銷毀、全然不予理睬也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或遭受任何制裁,用「人多勢眾」的心態去寄、去期待「遠通」「勢必會低頭」,是完全不切合實際的單方妄想。

匿名 提到...

(人多勢眾) 會沒用嗎? 一定有用 只是那個(人多勢眾)門檻太高 法律在什麼地方定的?又是什麼人定的?那些人又是怎麼選出來的?人多是有用的 軍法審判不就是一個案例 法律可以修 法律是站在人多的地方 我是一般民眾 我不懂法律 但我相信 (人多勢眾)是很可怕的 國 民 兩黨 立法院舉手表決 每次都是多數贏 我還沒看過少數的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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